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法查扣的下列機動車(附清單)因車輛駕駛人(所有人、管理人)逾期未前來接受處理,現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,予以公告。
請下列被查扣機動車的駕駛人(所有人、管理人),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持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》和相關證件,到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》上注明的中隊接受處理。逾期仍不來接受處理的,我大隊將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,對被查扣機動車進行處置。
特此公告!
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
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
扣留車輛清單(三輪車、轎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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